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張青萍
詹懷瑾
詹懷盈
共 同
代 理 人 童兆祥律師
邱亮儒律師
相 對 人 昂齊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