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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 
代  理  人  林邦棟律師
            梁景閔 
相  對  人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蔡謀燦」之記載,
應更正為「蔡謀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