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告 乙○○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