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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優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姿懿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111年度建字第121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三協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2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而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