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 告 政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興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明峯
歐優琪律師
柯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112年2月7日台水北三所字第1120000748函覆到院,其內容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依法再開辯論,兩造應自行聲請閱卷後具狀表示意見,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1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