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勝消防安全設備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萬8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