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0號
原 告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樺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 告 松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南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