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6
萬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751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