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藤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111年度建字第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777,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