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瑞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惠
被上訴人 萬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記堂溢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7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6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