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璽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建字第23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萬8,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