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告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