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6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7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