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莊頌瑞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