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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莊頌瑞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