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慶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7,493元(即本金7,845,359元及其中6,662,001元加計自111年6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1年9月13日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