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 告 政鑫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武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