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2號
原 告 廣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萬9,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3,0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2,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