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鄭恒(原名鄭龍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