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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湯舒涵律師
            陳亮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相  對  人  譽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譽庭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惟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萬19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主文欄關於「77萬913元」之記載,正確應為「77萬193元」,此觀該判決第3、7、8、9、10頁所引金額均為「77萬193元」即明,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此部分錯誤,自屬有理,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