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711萬89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711萬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2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