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7號
原 告 瑋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翔
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 告 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結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第269頁),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2萬1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79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萬4048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