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7號
參 加 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義芳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