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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7號
原      告  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欣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被      告  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合屏東德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闡明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