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合屏東德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普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欣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8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74萬4745元(計算式:309萬4745元+165萬元=474萬4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