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浚朗
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再勝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2年9月8日前就附件所列問題提出書狀說明,並將書狀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