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本昌
被 上訴人 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祺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