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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黃寬裕即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經該會第43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將誤植未補正之捐助章程第5條之董事人數部分補正;又於111年9月15日經第43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6條,爰請求裁定准予補正及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內政部核准公函、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52頁)。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6條,屬管理方法及組織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第5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本院以103年度法字第97號裁定准予變更在案,僅係董事人數漏未為變更登記,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登記之更正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其此部分聲請,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