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時中即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陳時中即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
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
章)。
三、聲請人委任謝依君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