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22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賴彥傑律師
上列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告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24日具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金額為20,000,000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於擴張後,應為21,825,278元(計算式:1,825,278+20,000,000元=21,825,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104元,扣除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繳納之38,917元裁判費後,尚不足165,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