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8號
抗 告 人 安利達實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周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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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度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