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相 對 人 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挺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為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2項規定甚明;同時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應適用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所為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下稱原裁定),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發回第一審續行審理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然原裁定既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