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黃婷琰
訴訟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被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訴訟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王俊傑
王俊楠即楠德車業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上訴範圍,尚有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