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坤泉間因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00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所提之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