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台華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勤
被上 訴 人 廖乙臻
鄭慧嫻
汪秀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聖堃律師
沈靖家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沈智揚律師
鮑湘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