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馮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爾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將伊遊戲帳號解鎖,又若無法,則請求被告賠償伊所儲值該遊戲帳號之金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據原告陳明遊戲帳號價值至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又迄今儲值6萬元,則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6萬元。又先、備位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為12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