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沈邦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雅高達國際有限公司(AGODA)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102元,折合新台幣63,028元(以1美元折算新台幣29.958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