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上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利威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萬5,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