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石靜惠
被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目的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變更原分配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標準。查原告因變更原分配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萬572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1288萬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4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