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華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仲恆
原 告 謝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吉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華宮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華宮管委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3萬1,350元本息;原告謝雅玲(下稱謝雅玲,與華宮管委會合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5萬8,350元本息,其等訴訟標的金額即為請求金額,華宮管委會請求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40元,謝雅玲請求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