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泳程工程行即許家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辜倩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5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