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被 告 韋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號所含如附表所示之停車位(下合稱系爭車位)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參酌原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所示系爭車位鄰近條件近似不動產交易價格每坪約新台幣227,000元計算,系爭車位總價為新台幣27,378,24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27,378,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