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慧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信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