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王文芳即雜貨殿暢貨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