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匯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肖宗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新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