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1萬3,7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056元(壹拾肆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