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王姿予
被 告 美商玫琳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