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萬4,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