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3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