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海底電纜工程事務所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2,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
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