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意團膳事業有限公司(原名:沁邦餐飲有限公司)及韋博翔間返還欠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